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埇检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6041986********,汉族,中专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现住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北关办事处**小区**栋**室,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9月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 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20日,被告人刘某某以给卢某甲购买人寿保险公司理财产品为由骗取卢某甲18000元人民币,后将该款项用于个人投资。
2.2019年2月8日,被告人刘某某以给许某某购买人寿保险公司理财产品为由骗取许某某30000元人民币,后将该款项用于个人投资。
3.2018年10月25日、2018年11月10日、2018年12月27日、2019年4月5日,被告人刘某某分四次以给张某某购买人寿保险公司理财产品为由骗取张某某共计320000元人民币,后将该款项用于个人投资。
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刘某某到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南关派出所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已退还被害人张某某、卢某甲人民币338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接收证据清单、案发及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谈话记录表、中国人寿 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购买凭证、证明、违法犯罪前科查证记录、情况说明、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卢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卢某甲、张某某、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368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具有刑法第六十七条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应对其数罪并罚。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其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军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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