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21987********,汉族,大学本科,无业,陕西省神木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神木县**镇**路**巷**号,现住陕西省神木市**小区**号楼**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2月20日至2017年12月25日被临时羁押于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看守所,于2017年12月26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15日至2019年10月17日临时羁押于神木市看守所,于2019年10月17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辩护人吴帅琳,陕西英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2020年3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靖边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8月1日,刘某某来到靖边县谢谨家中参加宴会,之后通过谢谨认识了常忠,在与常忠交谈过程中,刘某某提出想要和常忠借款500万元,并称,他在榆林工商银行有一笔贷款,只要贷款审批下来就马上偿还常忠的贷款。第二天,刘某某又告诉常忠,他在投资煤矿,生意还不错,如果常忠愿意,可以入股,并与常忠达成口头协议,可以将股金写为借款条据,如果生意赚了就给常忠分红,如果生意赔了就按借款给常忠支付利息。常忠同意入股后将500万元打入刘某某指定的账户,并且与刘某某约定,每月支付常忠30万元的分红。2014年4月2日,常忠找到刘某某向刘某某索要股金,刘某某因无法支付股金,给常忠写了一张200万元的借条作为常忠的煤矿上的分红,之后常忠就联系不到刘某某。2015年3月6日,常忠找到刘某某索要全部股金,刘某某又给常忠写了一张100万元的借条作为常忠在煤矿上的分红,并承诺尽快偿还常忠所有股金。2016年5月27日,常忠通过微信与刘海军****,刘某某投资的煤矿在甘肃省平凉市崇信县新窑镇,之后刘某某就以各种理由推脱,并通过更换手机号码、微信等方式****。刘某某在榆林工商银行的贷款在2014年1月29日已经审批发放,刘某某将贷款用于偿还个人借款、及个人消费,并未偿还常忠500万元的股金。刘某某与常忠在微信上提到的煤矿(甘肃省平凉市崇信县新窑镇),通过走访了解到,该矿已整改停产多年,并且开采该煤矿公司的营业执照上没有刘某某的信息。
经本院审查后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靖边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靖边县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后,本院仍然认为靖边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榆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靖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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