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承德市**公司于2015年6月10日注册成立,被告人刘某某是该公司实际经营人。2016年1月至2016年4月,承德市**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向河北、山东等地多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43份,发票金额43895256.36元,税额合计7462193.01元,接受陕西、江苏、辽宁等地多家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29份,发票金额51712091.94元,税额合计8791055.73元,并已全部抵扣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损失8791055.73元。2016年5月26日承德市**公司注销税务登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税务机关调查报告等书证;2.证人安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他人及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累计16253248.7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静超
附: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于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乡**村*号。
2.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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