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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西省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刑检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5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兴县**镇**号,案发前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21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看守所,2019年12月26日移交兴县公安局。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21日被兴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临县看守所。2020年3月13日经吕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刘某某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8月,被告人刘某某注册成立兴县**矿业有限公司并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该公司于2013年3月注销。2011年3月至2012年11月,被告人刘某某作为**实际**,在兴县**矿业有限公司与**工程修建有限责任公司没有货物购销交易的情况下,通过王某(另案处理)多次以兴县**矿业有限公司名义为**工程修建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66份,价税合计人民币7064650.37元,其中税款为1026487.65元。被告人刘某某从中收取一定的开票费,王某以现金方式给其支付开票费。**工程修建有限责任公司将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进行认证并申报抵扣税款。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证人证言;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达人民币1026487.6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亚丽      

检  察  官:王少伟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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