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靖检诉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84********,汉族,中专文化,靖边县**医院收费员,陕西省靖边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靖边县**乡**村**组**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7月31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8年8月31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10月17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系靖边县**医院住院部收费室的收费员,负责收取住院患******患者出院手续。其从2012年8月22日至2016年5月12日期间,收取的住院押金和出院医疗费等未解交靖边县中医院财务科出纳处的金额共计754505.0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霞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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