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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等5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77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3221993********,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建筑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顺县**道乡**村**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15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322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建筑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顺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15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322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建筑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顺县**道乡**村**号**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15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甲(曾用名:罗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3221977********,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建筑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顺县**道乡**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15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瞿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02199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建筑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15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胡某甲张某某罗某甲瞿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胡某甲张某某罗某甲瞿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胡某甲、张某某、罗某甲、瞿某某带着一套捕捞工具来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松居委会松滘路河边及附近一带田间河道开始捕捞水产品。过程中,刘某某利用电鱼装备负责电鱼、电蛙,胡某甲、张某某、罗某甲、瞿某某负责抓捞和网装。至当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胡某甲、张某某、罗某甲、瞿某某被现场抓获。

经清点,民警现场查扣作案工具便携锂电池一只、逆变器一只、电网兜杆一根;现场查获塘鲺鱼二条、罗非鱼四条、黄鳝一条、鲫鱼三条(共计重2.05公斤);草花蛇一条;蛙类三十八只(共计重2.05公斤)。

经广东省渔政总队顺德大队认定,上述物品是电鱼工具,属于禁用的工具。经查,2020年3月14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规定的珠江禁渔期。案发地点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松居委会松滘河附近水域属于珠江禁渔期禁渔水域范围。

经鉴定,被捕获的蛙类中有二只为两栖纲无尾目叉舌蛙科中国虎纹蛙,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余三十六只为两栖纲无尾目蛙科沼蛙,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搜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

被告人刘某某、胡某甲、张某某、罗某甲、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2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胡某甲、张某某、罗某甲、瞿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以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且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和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胡某甲、张某某、罗某甲、瞿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胡某甲、张某某、罗某甲、瞿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柏承

 

                 2019年4月22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刘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街道**号,联系电话181********;被告人胡某甲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村**巷**号,联系电话137*******;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中山市**城工地宿舍,联系电话135*******;被告人罗某甲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中山市**镇**一出租屋,联系电话188********;被告人瞿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街道**号,联系电话173********。

    2.卷宗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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