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冈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3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大同市公安局某某派出所,住大同市云冈区**号,无固定职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20年5月19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6月5日被云冈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6月19日被云冈区公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2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大同市公安局某某派出所,住大同市云冈区**里**栋**单元**号,大同市**公司**。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20年5月19日被云冈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被云冈区公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山阴县公安局某某派出所,住大同市云冈区**号,无固定职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20年5月19日被云冈区公安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冈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王某甲、李某某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7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底某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电话与被告人刘某某联系好购买毒品土制海洛因10克事宜后,被告人刘某某安排被告人王某甲(其丈夫)按双方的约定,驾车赶到大同市**中学门前,将土制海洛因10克交给被告人李某某,并从其手中收取现金1万元,带回后交给被告人刘某某;
2、5月18日中午,被告人李某某再次与被告人刘某某电话联系好购买毒品土制海洛因10克事宜后,被告人刘某某安排被告人王某甲按双方的约定,驾车将被告人李某某所要的10克毒品送至**区南门附近交给李某某,并从其手中收取现金1万元,花费100元加油后,将余款交给刘某某;
3、5月14日中午,吸毒人员赵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刘某某购买毒品,刘按双方的约定,在**程广场与赵某某见面,将3小包土制海洛因交给赵,收取赵现金300元;
4、5月17日中午,吸毒人员赵某某再次电话联系被告人刘某某购买毒品,双方在**程广场见面后,刘交给赵土制海洛因0.5克,收到赵微信转账600元;
5、5月18日中午,吸毒人员王某乙电话联系被告人刘某某购买2小包200元毒品,刘要求王从别处购买200元的“筋儿”(甲卡西酮)与其交换。后双方在**程广场见面,刘交给王2小包土制海洛因,王交给刘1小包“筋儿”;
6、5月15日中午、17日中午,吸毒人员高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王元帅****,双方分别在**美商厦门口、**公园北门口见面后,王在每次收取高通过微信转来的750元后,各将1包0.5克土制海洛因交给高;
7、被告人李某某2020年4月底某天、5月18日两次以每次1万元的价格,从被告人刘某某处购得毒品土制海洛因共20克,后将毒品分装成小包出售给吸毒人员。5月18日中午,吸毒人员王某丙电话联系被告人李某某购买毒品,后双方约定在**花园门口见面,被告人李某某收取王微信转账400元后,将两小袋“跑得快”(甲卡西酮)交王的朋友杨某某转交王。当晚被告人在家中被缉毒民警抓获,现场收缴疑似毒品颗粒状2.63克、灰白色粉末状41.12克。经毒品鉴定,颗粒状含海洛因成分,灰白色状含甲卡西酮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说明;三被告人供述;证人赵某某、王某乙、高某某、王某丙、杨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毒品扣押、称重笔录、抓获现场指认笔录;微信转账截图;毒品检验报告;强制戒毒决定书、吸毒现场检验报告、前科劣迹调查表、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取证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互相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本案事实。被告人也对犯罪事实予以承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王某甲、李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禁绝毒品的法律、法令,公然向他人售卖毒品,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峰
检察官助理:王莹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大同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在大同市第二看守所,其辩护人某某,山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86-XXXX-XXXX。被告人李某某被监视居住,电话187-XXXX-XXXX;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叁张;
3.量刑建议书叁份;
4.起诉书贰拾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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