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诉刑诉〔2019〕717号
被告人夏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6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湖北省洪湖市**街道**号,暂住本市丰庆路**楼**号。2018年11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寨**路**号。2018年11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被告人夏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村**组,现住西安市新城区**小**号楼**室。2019年4月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01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路**号。2013年2月5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2019年7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湖北省洪湖市**村,现住本市**号。2014年11月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2月20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甲、刘某甲、夏某乙、徐某某、曾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初,被告人夏某甲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莲湖区丰庆路一住所内开设赌场,被告人刘某甲在赌博时认识了夏某甲、张某某。10月中旬,刘某甲因输钱太多,向夏某甲、张某某提出入股。经二人同意后,刘某甲在夏、张二人的赌场内占有25%的股份。2018年10月27日,张某某、夏某甲将该赌场转移到西安市未央区**茶秀内继续经营,当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查处。
此后,被告人夏某甲、刘某甲等人商议另寻场地,继续开设赌场,后刘某甲找到被告人夏某乙联系赌场场地,夏某乙又找到刘某乙(另案处理),刘某乙联系在莲湖区丰庆路**楼开设赌场,夏某乙、刘某乙每天向夏某甲、刘某甲收取一万五千元“场地费、安保费”,夏某乙则每天向夏某甲、刘某甲等人提供十五万元“保证金”,保证赌场不会出事。该笔款项每天由被告人徐某某送交夏某甲妻子龚某某处保管。
2018年11月5日至7日,被告人夏某甲、刘某甲等人在丰庆路**楼开设赌场,以“摇宝”方式组织人员聚众赌博抽头渔利,被告人曾某某负责管理“钱箱”并按照夏某甲指示向赌场人员发放高利贷,徐某某等人负责招揽参赌人员。
2018年11月7日15时30分许,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民警在该赌场内查处74人,其中八人参与赌博,查获赌资人民币63410元。
2019年4月16日夏某甲妻子将十五万元“保证金”缴至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2、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3、赌资收缴票据等书证;4、证人刘某丙等人的证言;5、查获经过录像;6、被告人夏某甲、刘某甲、夏某乙、徐某某、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7、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甲、刘某甲、夏某乙、徐某某、曾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开设赌场,五人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宇洪
刘晶晶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附: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莲湖区看守所;
2.案卷十六册,光盘十三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