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923198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号,现暂住*********出租屋。2006年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6年4月22日刑满释放;2008年12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2年1月28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921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镇**村**号,现暂住中山市******出租屋。2000年8月23日因犯抢劫罪、强奸罪被原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10年4月10日执行期满。
上列二被告人均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被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2月10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9日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准备 “T”型撬锁工具,来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号门口,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雅迪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267元)盗走。事后,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将该车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销赃,赃款由二人分占。
2020年1月7日,公安民警在中山市黄圃镇********路一出租屋内抓获被告人刘某某;在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路一无牌厂房内抓获被告人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欧阳海明
检察官助理:梁士强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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