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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盗窃罪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顺检刑不诉〔2021〕10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2020年11月11日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1年1月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2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号**区内盗窃了被害人黄某某的一台苹果XR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420元)。破案后公安机关起获被盗的手机并发还被害人。

2.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羁押期间真诚悔罪,承认自己所犯罪行,愿意由其姐姐刘某乙代其和被害人进行和解。2021年1月12日,在本院主持下,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姐姐刘某乙和被害人黄某某双方自愿签订和解协议,刘某乙代其向黄某某赔偿人民币1000元,黄某某对刘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并请求检察机关从宽处理,不再追究刘某某的刑事责任。

3.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系初犯、偶犯,没有盗窃或其他刑事行政处罚前科,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态度好,并于2021年1月15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积极悔罪、积极赔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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