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4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开封县**乡**村**组)。曾因盗窃于2010年被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被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4年5月被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18年7月29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 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24日被该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分别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刘某甲来到大连市金州区体育场9号门附近,趁人不备将被害人卢某某停放在体育场9号门口附近的红色富鑫洋牌电动三轮载货摩托车盗走。后被告人刘某甲雇佣小货车将盗得的车辆载运至长兴岛销赃,共获利人民币1650元。
2、2020年1月4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来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华艺通讯有限公司天翼中国电信全网通手机卖场,用事前准备的斧头砸破玻璃窗钻入卖场内,将店内展示台摆放的5部演示样机盗走,并在逃走途中将作案时所用的衣服、帽子、手套等作案工具丢弃。被盗的5部演示样机进货价格共计人民币11558元。后被告人刘某甲在普兰店、瓦房店等地将所盗的5部演示样机销赃,共获利人民币6600余元。经鉴定,被盗的五部手机价值为人民币16150元。
3、2020年1月8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来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鼎锋生鲜果蔬超市,用事先购买的切割机将超市的门锁、卷帘门切开钻入超市,盗走超市内现金人民币3100余元、各种牌子的香烟20余条,在逃走途中将切割机、衣服、帽子、手套等作案工具丢弃。后被告人刘某甲在金州、瓦房店等地将所盗的20余条香烟销赃,共获利人民币4230余元。
4、2020年1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甲来到大连金州区胜利路的隆达通讯店,用事先准备的斧头将隆达通讯店的玻璃窗砸碎钻入店内,将店内9部未开封的新手机盗走,在逃走途中将作案时所穿的衣服丢弃。被盗的9部手机进货价格共计人民币15640元并于案发后被追返。
综上,被告人刘某甲盗窃的赃物价值共计为376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九部、斧头一把、铁锨一根、螺丝刀一把、帽子一顶、蛇皮袋一个、双肩包1个(附公安机关搜查笔录、物证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2.书证:户籍信息、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产品销售合同、辽宁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货单明细、分销商机器价格确认、收据各一份;机动车登记证书、产品详细信息、发票、收据各一张、微信收款截图(附物证照片);
3.证人任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张某某、刘某乙、卢某某陈述;
5.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
6.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
7.鉴定意见:大金价认刑[2020]102号《关于华为手机等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以破坏性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迪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
3.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五张等材料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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