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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未检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7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2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2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四路创意产业园星巴克咖啡店旁边巷子,趁被害人夏某某醉酒睡觉之机,盗走被害人夏某某价值人民币9835元的苹果iphone 11 Pro Max手机一台。

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刘某某在佛山市禅城区忠义路市场附近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袁某某、何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夏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83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志鹏

2020316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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