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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盗窃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边检刑诉〔2021〕2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24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现住址同户籍地。2012425日因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被靖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在神木监狱服刑,20161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1116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1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盗窃案,于2021119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1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12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同案犯马某(已判刑)由马某驾驶着马某的猎豹皮卡车(车牌为:蒙K67E38)在靖边县黄蒿界乡***村张某某家盗窃了一只羊,经价格认定1810元。

2、201812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同案犯马某(已判刑)由马某驾驶着马某的猎豹皮卡车(车牌为:蒙K67E38)在靖边县黄蒿界乡***村张某某家盗窃了一只羊,经价格认定1620元。

3、20181213日凌晨2时许201812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同案犯马某(已判刑)由马某驾驶着马某的猎豹皮卡车(车牌为:蒙K67E38)在靖边县***乡***村王某某家偷了一只羊,经价格认定1120元。

4、20191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同案犯马某(已判刑)由马某驾驶着马某的猎豹皮卡车(车牌为:蒙K67E38)在靖边县黄蒿界**村许某某(与许某某系父子关系)羊圈内盗窃了一只羊,经价格认定1290元。

5、2018122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同案犯马某(已判刑)由马某驾驶着马某的猎豹皮卡车(车牌为:蒙K67E38)在靖边县黄蒿界乡***村高某某羊圈内盗窃一只羊,经价格认定1290元。

6、201811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同案犯马某(已判刑)驾驶着马某的猎豹皮卡车(车牌为:蒙K67E38)在靖边县海则滩乡***边某某盗窃二只羊,经价格认定2800元。

7、201811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同案犯马某(已判刑)驾驶着马某的猎豹皮卡车(车牌为:蒙K67E38)在靖边县***乡***赵某某家盗窃了一只羊,经价格认定780元。

8、201811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同案犯马某(已判刑)由马某驾驶着马某的猎豹皮卡车(车牌为:蒙K67E38)在靖边县海则滩乡二队许某某盗窃一只羊,经价格认定1470元。

9、201811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同案犯马某(已判刑)由马某驾驶着马某的猎豹皮卡车(车牌为:蒙K67E38)在靖边县***郭某某盗窃了一只羊,经价格认定2200元。

10、201812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同案犯马某(已判刑)由马某驾驶着马某的猎豹皮卡车(车牌为:蒙K67E38)在靖边县***乡**村朱某某家盗窃了一只羊,经价格认定1800元。

11、2018121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同案犯马某(已判刑)由马某驾驶着马某的猎豹皮卡车(车牌为:蒙K67E38)在靖边县海则滩乡刘某某盗窃了一只羊,经价格认定1250元。

12、201812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同案犯马某(已判刑)由马某驾驶着马某的猎豹皮卡车(车牌为:蒙K67E38)在靖边县红墩界镇陈某某盗窃一只羊,经价格认定1620元。

13、201812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同案犯马某(已判刑)由马某驾驶着马某的猎豹皮卡车(车牌为:蒙K67E38)在靖边县**界镇魏某家盗窃两只羊,经价格认定3600元。

14、2018122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同案犯马某(已判刑)、王某某(已判刑)由马某驾驶着马某的猎豹皮卡车(车牌为:蒙K67E38)在榆林市**区****村韩某某家盗窃了三只羊,经价格认定4830元。

15、2018122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同案犯马某(已判刑)、王某某(已判刑)由马某驾驶着马某的猎豹皮卡车(车牌为:蒙K67E38)在榆林市横山区****村梁某某家盗窃了三只羊,经价格认定3110元。

17、201812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同案犯马某(已判刑)、王某某(已判刑)由马某驾驶着马某的猎豹皮卡车(车牌为:蒙K67E38)在榆林市横山区***村马某某盗窃了二只羊,经价格认定3600元。

18、201812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同案犯马某(已判刑)、王某某(已判刑)由马某驾驶着马某的猎豹皮卡车(车牌为:蒙K67E38)在榆林市横山区***村吴某某盗窃了二只羊,经价格认定2500元。

19、2018122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同案犯马某(已判刑)、王某某(已判刑)由马某驾驶着马某的猎豹皮卡车(车牌为:蒙K67E38)在榆林市横山区***村杨某某家盗窃二只羊,经价格认定3140元。

20、2018122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同案犯马某(已判刑)、王某某(已判刑)由马某驾驶着马某的猎豹皮卡车(车牌为:蒙K67E38)在榆林市横山区***村沙旺某某盗窃二只羊,经价格认定2840元。

经靖边县物价鉴定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羊价格为:504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 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6、鉴定意见;7、辨认、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霞

                                 

                                                            

202124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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