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边检刑诉〔2021〕2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24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现住址同户籍地。2012年4月25日因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被靖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在神木监狱服刑,2016年1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盗窃案,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同案犯马某(已判刑)由马某驾驶着马某的猎豹皮卡车(车牌为:蒙K67E38)在靖边县黄蒿界乡***村张某某家盗窃了一只羊,经价格认定1810元。
2、2018年12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同案犯马某(已判刑)由马某驾驶着马某的猎豹皮卡车(车牌为:蒙K67E38)在靖边县黄蒿界乡***村张某某家盗窃了一只羊,经价格认定1620元。
3、2018年12月13日凌晨2时许2018年12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同案犯马某(已判刑)由马某驾驶着马某的猎豹皮卡车(车牌为:蒙K67E38)在靖边县***乡***村王某某家偷了一只羊,经价格认定1120元。
4、2019年1月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同案犯马某(已判刑)由马某驾驶着马某的猎豹皮卡车(车牌为:蒙K67E38)在靖边县黄蒿界**村许某某(与许某某系父子关系)羊圈内盗窃了一只羊,经价格认定1290元。
5、2018年12月2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同案犯马某(已判刑)由马某驾驶着马某的猎豹皮卡车(车牌为:蒙K67E38)在靖边县黄蒿界乡***村高某某羊圈内盗窃一只羊,经价格认定1290元。
6、2018年11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同案犯马某(已判刑)驾驶着马某的猎豹皮卡车(车牌为:蒙K67E38)在靖边县海则滩乡***边某某盗窃二只羊,经价格认定2800元。
7、2018年11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同案犯马某(已判刑)驾驶着马某的猎豹皮卡车(车牌为:蒙K67E38)在靖边县***乡***赵某某家盗窃了一只羊,经价格认定780元。
8、2018年11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同案犯马某(已判刑)由马某驾驶着马某的猎豹皮卡车(车牌为:蒙K67E38)在靖边县海则滩乡二队许某某盗窃一只羊,经价格认定1470元。
9、2018年11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同案犯马某(已判刑)由马某驾驶着马某的猎豹皮卡车(车牌为:蒙K67E38)在靖边县***郭某某盗窃了一只羊,经价格认定2200元。
10、2018年12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同案犯马某(已判刑)由马某驾驶着马某的猎豹皮卡车(车牌为:蒙K67E38)在靖边县***乡**村朱某某家盗窃了一只羊,经价格认定1800元。
11、2018年12月1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同案犯马某(已判刑)由马某驾驶着马某的猎豹皮卡车(车牌为:蒙K67E38)在靖边县海则滩乡刘某某盗窃了一只羊,经价格认定1250元。
12、2018年12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同案犯马某(已判刑)由马某驾驶着马某的猎豹皮卡车(车牌为:蒙K67E38)在靖边县红墩界镇陈某某盗窃一只羊,经价格认定1620元。
13、2018年12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同案犯马某(已判刑)由马某驾驶着马某的猎豹皮卡车(车牌为:蒙K67E38)在靖边县**界镇魏某家盗窃两只羊,经价格认定3600元。
14、2018年12月2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同案犯马某(已判刑)、王某某(已判刑)由马某驾驶着马某的猎豹皮卡车(车牌为:蒙K67E38)在榆林市**区****村韩某某家盗窃了三只羊,经价格认定4830元。
15、2018年12月2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同案犯马某(已判刑)、王某某(已判刑)由马某驾驶着马某的猎豹皮卡车(车牌为:蒙K67E38)在榆林市横山区****村梁某某家盗窃了三只羊,经价格认定3110元。
17、2018年12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同案犯马某(已判刑)、王某某(已判刑)由马某驾驶着马某的猎豹皮卡车(车牌为:蒙K67E38)在榆林市横山区***村马某某盗窃了二只羊,经价格认定3600元。
18、2018年12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同案犯马某(已判刑)、王某某(已判刑)由马某驾驶着马某的猎豹皮卡车(车牌为:蒙K67E38)在榆林市横山区***村吴某某盗窃了二只羊,经价格认定2500元。
19、2018年12月2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同案犯马某(已判刑)、王某某(已判刑)由马某驾驶着马某的猎豹皮卡车(车牌为:蒙K67E38)在榆林市横山区***村杨某某家盗窃二只羊,经价格认定3140元。
20、2018年12月2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同案犯马某(已判刑)、王某某(已判刑)由马某驾驶着马某的猎豹皮卡车(车牌为:蒙K67E38)在榆林市横山区***村沙旺某某盗窃二只羊,经价格认定2840元。
经靖边县物价鉴定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羊价格为:504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 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6、鉴定意见;7、辨认、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霞
2021年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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