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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盗窃案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0〕26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85********,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幺铺镇**村*组**号附*号,现住地同上。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期间,不起诉人刘某某为赚取劳务费,明知张某某(另案处理)实施盗窃犯罪,仍多次驾车协助张某某对赃物进行销赃。2020年8月29日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将张某某抓获。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具有立功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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