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住河南省西华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西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左右一天下午1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西华县**乡好又多超市盗窃四瓶名娜香水,经鉴定价值40元;
2019年7月28日左右一天下午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西华县**乡好又多超市盗窃GKmen香水一瓶、皇室古龙香水一瓶,经鉴定价值14元;
2019年8月1日左右一天下午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西华县**乡好又多超市盗窃GKmen香水一瓶,经鉴定价值8元;
2019年8月10日左右一天下午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西华县**乡好又多超市盗窃百雀羚粉底液二瓶、cook香水一瓶、GKmen香水一瓶,经鉴定价值68元;
2019年8月15日左右一天上午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西华县**乡三明超市盗窃两套蒂花之秀化妆品,经鉴定价值240元;
2019年8月19日左右一天下午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西华县**乡三明超市盗窃一套蒂花之秀化妆品,经鉴定价值120元;
2019年8月20日左右一天下午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西华县**乡好又多超市盗窃一瓶桂花王香水、一瓶equ香水一瓶,经鉴定价值16元;
2019年9月1日左右一天下午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西华县**乡好又多超市盗窃cook香水一瓶、GKmen香水一瓶,经鉴定价值18元;
2019年9月19日17时左右,被告人刘某某在西华县**乡好又多超市盗窃车轮四瓶百雀羚水嫩润白保湿遮瑕霜四瓶、百雀羚水嫩润白保湿遮瑕BB霜、美伊亭焕颜刷一个,经过超市收银台时被当场发现。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赔好又多超市、三明超市经济损失,取得了好又多超市及三明超市老板张某某、王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
2、 被害人张某某、王某某、薛某某陈述;
3、 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等书证;
4、 检查笔录、现场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5、 照片13张;
6、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系初犯,且盗窃目的为了自用,案发后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悔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自己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指认现场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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