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619**********,汉族,大学文化,系哈尔滨市公安局**支队**大队民警,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街** 号** 室。2019年10 月14 日因涉嫌滥用职权被本院刑事拘留,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决定以涉嫌滥用职权罪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第二检察部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 年2 月10 日晚,哈尔滨市香坊区**街**大厦发生一起聚众斗殴致人死亡案。陈某(另案处理)指使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对被害人孙某某进行殴打,并将尖刀递给张某某,张某某持尖刀捅刺孙某某左大腿背侧二刀,后孙某某因动静脉损伤大失血死亡。哈尔滨市公安局**分局(以下简称**分局)于2008年2月12日立案侦查,于同年2月18日将张某某刑事拘留,羁押于哈尔滨市**区看守所。张某某被羁押期间,时任**分局民警被告人刘某某系张某某包间管教。2008 年4 月8 日,刘某某借其他在押人员出所看病之机,安排张某某出所到**区**医院与该案主犯陈某见面,帮助陈某逃避法律追究。见面时陈某叮嘱张某某不要提及自己和刀的事情。事后陈某未因该案被追究刑事责任。2008年以来,陈某又先后实施了妨害公务、故意伤害、妨害作证、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多起犯罪,并最终发展成为黑恶势力集团的组织者、领导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2019 年10 月14 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案件信息查询单、刘某某干部任免审批表及任职材料、**看守所情况说明、查封扣押清单、哈尔滨市**区**医院医疗费存根、哈尔滨市公安局**分局陈某案起诉意见书、哈尔滨市公安局**分局的刑事侦查卷宗、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袁某、石某某、徐某某、田某、聂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赢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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