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921198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东某某,住东某某龙泉镇**村**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东某某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6月30日退回东某某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东某某森林公安局于2020年7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被告人刘某某为建房需要,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擅自雇请江某某、刘某甲等人将其本人与哥哥刘某乙共有的责任山“和居洼”砍伐,砍伐的树木全部运回家中,用于其与刘某乙家新建房屋装修。杉树一部分做了桁条,一部分做了装饰用的木板,擦树用做楼梯扶手,其余作为柴火用掉。2020年7月26日经东某某森林勘测规划院工作人员现场鉴定:“和居洼”山场采伐面积8.8亩,采伐蓄积27.18立方米,其中阔叶树2.52立方米,杉木24.66立方米。
案发后刘某某在村支书陪同下,到龙泉派出所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滥伐林木一事,并退出非法所得款人民币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及收据、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三源村委会出具的说明等书证;2.江某某、范某某等四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东某某森林勘测规划院出具的林木采伐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砍伐林木,蓄积27.18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瑛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73564****;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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