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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滥伐林木案_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公诉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5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家住景谷县**镇**村**组。因犯滥伐林木罪,2012年10月22日被景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4年8月18日被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5年10月11日。现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景谷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7日被景谷县森林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景谷县看守所。

本案由景谷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刘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0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景谷县**镇**村**组大坝梁良自家自留山内的林木采伐。经技术鉴定,活立木蓄积为35.345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假释证明书、林木采伐证明、林权权属证明、林权证复印件、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2.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罗某甲、罗某乙、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林木蓄积调查意见书、涉案林木价格认定书;5.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案发现场勘验情况及被告人刘某某对其滥伐林木地点进行辨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朝玲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景谷县看守所。

2.移送卷宗四册、起诉书八份、案件材料移送清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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