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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某)(公开版)_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741001****,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德惠市才福玻璃厂员工,现住吉林省德惠市边岗乡****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伙同李某某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期本市太兴村饮马河桥下河中用小于2.6厘米网具捕捞各种鱼类共计4.95公斤。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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