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741001****,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德惠市才福玻璃厂员工,现住吉林省德惠市边岗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伙同李某某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期本市太兴村饮马河桥下河中用小于2.6厘米网具捕捞各种鱼类共计4.95公斤。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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