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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单位犯罪案件)(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刑诉〔2020〕204号 

被告单位英德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英德市**镇**。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

诉讼代表人林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402291987********,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翁源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4402041964********,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侦江区**镇**,现住广东省韶关市侦江区**镇**。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l9年8月21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英德市新益合兴建材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签具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单位英德市**建材有限公司主要生产页岩环保砖,该公司的生产部实行厂长负责制度,由厂长刘某某全权去负责管理公司在日常生产页岩环保砖。在2014年至2018年期间,厂长刘某某因生产需要,对厂房进行了扩大,并在这段时间内,指挥车间生产主管陈某某去其指定的位置采挖页岩石(煤矸石)用于制造环保砖。经英德市森林资源调查队进行鉴定:英德市**建材有限公司占用林地的总面积为98.7亩(林地面积为95.5亩,非林地面积为3.2亩)。2012年末至2013年末新增面积16.1亩,为地势陡峭,表层为煤渣,林地破坏严重,短期内难以恢复林业生产,2013年末至2014年末新增林地面积3.6亩搭建铁皮棚,未硬底化,具备林业生产条件,被告人刘某某作为厂长期间也就是2014年至2017年年底新增总面积为79亩(林地面积75.8亩,非林地3.2亩),复绿部分为28.9亩, 37.8亩为地势陡峭,表层为煤渣,林地破坏严重,短期内难以恢复林业生产,厂房部分为12.3亩(硬底化林地41亩,不具备林业生产条件,未硬底化林地5.0亩,仍具备林业生产,非林地3.2亩)。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8月2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证明》等;

2.证人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

4.勘验、辨认等笔录;

5.鉴定意见;

6.音像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英德市**建材有限公司、被告刘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林地占用手续,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执行方式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望权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盘4张。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简易程序权利、义务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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