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巩检一部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18119********,汉族,高中毕业,籍贯河南省巩义市,户籍地河南省巩义市大峪沟镇******。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巩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刘某甲先后多次到洛阳市关林市场以每张2.8元或3元的价格批发购买淫秽视频光碟,后在其所经营的“巩义市站街**书屋”(即**书屋)以每张4至5元的价格出售牟某。2020年6月19日,公安机关在“**书屋”依法查扣108张视频光碟,并扣押刘某乙在“**书屋”购买的3张视频光碟。经郑州市公安局淫秽物品(信息)审查鉴定,送审的111张视频光碟属于淫秽色情光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视频光碟111张;2.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情况说明;3.证人刘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 郑州市公安局淫秽物品(信息)审查鉴定书;6.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牟某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刘某甲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巩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新
检察官助理:王亚琦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巩义市大峪沟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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