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住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镇段**村段**村**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8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19时许,在涡阳县**镇段**村,被告人刘某某及其家人因琐事与邻居段某某等人发生打架,期间刘某某持菜刀将被害人段某某面部砍伤。后经涡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段某某面部所受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3月1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协议内容,民事部分已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段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倩倩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镇段**村段**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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