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8021989********,壮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6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桂RNH****小型客车(使用性质:非营运)上路,行驶至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仙塘村丽星家具厂对开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案发时行车约4.4公里,期间未上高速公路。
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份,含量为192.0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物证、书证;(二)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三)鉴定意见;(四)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于2020年1月15日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蔡 燕
检察员助理:赖冠余
2020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号**楼**房,联系电话:150*******。
2.案卷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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