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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一部刑诉〔2020〕31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045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居委会****号。2009年9月14日犯交通肇事罪被泌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晚上,被告人刘某某和王某某等七人在盘古世纪城小区大门口的新城饺子馆吃饭期间喝二两左右白酒,之后在姚庄路口东边逯某某的小卖部与在那玩牌的王某某发生口角,王某某报警。后刘某某在不具备摩托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的黑色雅马哈摩托车(后乘坐逯某某),沿盘古山大道自南向北行驶至盘古花园小区把逯某某送回家,自己骑着摩托车回邱庄家中休息。约半小时后民警将正在休息的刘某某抓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驻)公(物)鉴(乙醇)字【2020】1417号检验报告鉴定: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6.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抽血登记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李某某、逯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田冬松

张  耿

2020831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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