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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五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519800720153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区**办事处**社区**庄47户,住阜阳市**区**办事处**社区**庄47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2018年10月18日20时40分许,刘某某酒后驾驶皖K*****号小型轿车沿阜南县三塔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三塔北路与陶孜河路交叉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静脉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7.5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等书证;

2.证人熊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辉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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