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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起诉书(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住武陵区**街道**组**号,现住地**。因犯抢劫罪,于1999年1月8日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吸食毒品行为,于2008年10月23日被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强制戒毒一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4日被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4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银灰色湘******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常德市武陵区建设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路段时,遇行人周某某由北向南步行横过马路,由于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超速行驶,被害人周某某未走人行横道横过道路,导致刘某某驾驶的湘******号小型普通客车与周某某相撞,造成周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10月23日经常德市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该事故主要责任,周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报警投案,2020年12月11日被告人刘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488462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事故路段照片等物证;2.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死亡证明书、酒精呼气检测单、人民调解书、收条、谅解书、前科材料等书证;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6.视频资料;7.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勇

2021年1月7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917366****;

2.随案移送案卷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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