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孟某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1196********,回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孟某回族自治县,捕前住孟某回族自治县**镇**村。2017年11月28日因涉嫌污染环境被孟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日被孟某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孟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在丁庄子工业区非法经营镀锌厂,将镀锌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到院内渗坑内,渗坑内未作任何防渗漏措施。经天津市环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刘某某镀锌厂废水样品中锌浓度为114 mg/L(国家限定排放值为1.5),超出国家标准76倍,严重污染环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水采样记录表、到案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孙某某、张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4、天津市环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5、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含有重金属锌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限值的76倍,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庞辉
检察官助理:李晗
(院印)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沧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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