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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平检诉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51959********,汉族,小学二年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兰西县**镇**村**屯)。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7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6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起,被害人冯某某因怀疑其妻子与被告人刘某甲的儿子刘某乙有不正当关系,冯某某之前多次到刘某乙位于哈尔滨市平房区**府**栋**单元**室找刘某乙,刘某乙多次报警,均经平房公安分局平新派出所调解解决。2018年9月22日18时许,冯某某再次来到刘某乙家敲门,刘某乙未开门并给其父亲刘某甲打电话,随后刘某甲到达**楼电梯间用拳脚将冯某某打倒在地,致冯某某身体多处伤。经法医鉴定:冯某某眼挫伤,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双侧臀部及大腿外侧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右侧第11肋、左侧第9肋及第10肋骨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刘某甲于2019年10月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刘某甲的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伤情诊断书,冯某某出具的收条和谅解书;

2.证人刘某乙、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辨认笔录1份;

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婉婷

检察官助理:王竟杰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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