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常居住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里**栋**单元**室,无职业,群众,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5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31日23时许,在本市海港区夜光音乐餐厅门前,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被告人刘某某将被害人李某某打到在地,后被告人刘某某伙同王某某(另案处理)与被害人李某某及其朋友乔某某等人相互殴打。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王某某、乔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宝忠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随送本案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告知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