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11966********,满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现住青龙满族自治县**镇**酒店附近一民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9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7月2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12时许,家住青龙满族自治县**镇北**村的被告人刘某甲,约被害人刘某乙去青龙镇北坎子村俭沟查看双方土地边界。刘某甲认为刘某乙家的树和苗越界,就用手将刘某乙家的栗子树枝折断,刘某乙也上前拔刘某甲家的玉米苗,双方互不相让发生撕扯。刘某甲用拳头殴打了刘某乙,刘某乙的妻子被害人丁某某赶到现场后撕扯刘某甲,刘某甲又将丁某某打伤。经鉴定:丁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刘某乙的伤情为轻微伤。
2020年7月9日,被告人刘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解协议书、户籍证明信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丁某某、刘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秦皇岛海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红军
检察官助理:张世伟
(院印)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联系方式:131335543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伍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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