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二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市**市,住**市**街道**社区**组**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7日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1月1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开荒种地之事与鄢**发生口角,刘某某出口辱骂了鄢某某,后鄢某某回家将此事告知其丈夫刘某某。刘某某与鄢某某便到刘某某家门口找刘某某理论,双方因此争吵并打斗,刘某某用拳头打了刘某某后,导致被害人刘某某受伤。经丰城市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已达成谅解,刘某某本人无犯罪前科,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案,该系偶发的邻里纠纷,且被不起诉人已届75岁高龄,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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