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社检一部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1年7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819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社旗县**镇**村**号。因涉嫌收买被拐卖妇女罪,2018年12月18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仝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3日, 被告人刘某某与其儿子夏某(已不起诉)从南阳市唐河县**镇**村**庄的仝某某(已判决)处,以12.6万元的价格收买被拐卖的柬埔寨籍**妇女作为夏某妻子,该妇女于2019年4月4日生育一男孩,目前仍在其家中生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仝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社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志国
检察官助理:赵钊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住社旗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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