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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检刑诉〔2020〕Z18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81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镇**村村**号。本案于2020年2月27日被罗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5年期间(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刘某某在对方不能提供合法有效手续的情况下,在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窖公园门前的街道,以2200元的低价购买一辆摩托车(车架号:LALPCJ713C3096996),后驾驶该摩托车回家以供日常使用。2020年2月17日,办案民警在刘某某家中搜查出该摩托车。经查,该摩托车为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于2014年1月22日立案侦查的被盗车辆。经物价部门认定,该摩托车价值为6187元(基准日期:2015年12月31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没有合法有效证件的机动车,仍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捷

检察官助理:黎青林

2020年7月14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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