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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长检公诉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1221983********,汉族,高中文化,**站**,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住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22时许,贺某某(已判决)伙同陈某某(已判决)将从大连船舶重工集团长兴岛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船”)盗窃来的旧电缆线以88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刘某甲,刘某甲明知废旧电缆线系盗窃所得仍予以收购。

2020年4月份的一天,贺某某伙同陈某某将从“大船”盗窃来的废旧电缆线以6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刘某甲,刘某甲明知废旧电缆线系盗窃所得仍予以收购。

2020年5月9日21时许,贺某某伙同曲某某(已判决)将从“大船”盗窃来的废旧电缆线以7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刘某甲,刘某甲明知废旧电缆线系盗窃所得仍予以收购。

2020年5月12日晚21时许,贺某某伙同曲某某将从“大船”盗窃来的废旧电缆线以52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刘某甲,刘某甲明知废旧电缆线系盗窃所得仍予以收购。

经瓦房店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告人刘某甲四次收购的赃物总价值人民币23960元。

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贺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瓦房店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晓磊

检察官助理:张玉洁

2020年10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案移送下列材料:侦查卷宗三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律师意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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