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一部刑诉〔2020〕102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041985********,汉族,中专肄业,个体户,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某某区某某大街某某新城**号楼**单元**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0月10日被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8月31日被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7日经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邓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零时许,袁某某拨打110报警称自2018年年底以来,其同事邓州市中心医院财务室员工马某某利用公款在凯时(网络https://www.****22.vip、手机https://m.k****ip)等网络赌博平台进行赌博,赌资共计3000余万元。经查询银行流水,被告人刘某某名下的银行卡与马良具有资金往来。
2020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明知他人收购自己银行卡的行为不符合常理,为利益诱惑,仍向他人出售自己名下的两张银行卡,被告人刘某某名下账号为6217992610211********的邮政银行卡交易流水进账共计131458467元,被告人刘某某名下卡号为62175245213********的哈尔滨银行卡的交易流水进账共计845957.7元。其中2020年4月4日,马某某在网络赌博中向刘某某的邮政银行卡(62179926102114*****)打款共计193000元。两张银行卡交易流水进账共计132304424.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证明、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并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景华
检察官助理:周博
(院印)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邓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