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某某寻衅滋事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19〕27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61950********,汉族,小学毕业,住河南省汝阳县**镇**小区**门洞**单元**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汝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间,汝阳县**镇**村居民刘某某,以其1991年办理宅基地证向**村委交费3200元不合理为由,多次到省、赴京上访,给政府施加压力、威胁政府,强行向政府索要各项不合理费用68328余元,如若政府不给其提出的费用,刘某某继续到省、京上访给政府施压。政府迫于信访压力,于2017年2018年分三次给刘某某现金68328元,刘某某签订了息访罢诉协议,在该协议签订后,刘某某仍然以各种理由多次到政府无理取闹,扰乱政府正常办公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收据、息访罢诉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毛某某、史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多次到省、京非访,向政府部门施压,强行向政府索要费用68328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国政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