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二戒指”、“二哥”),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沂南县人,住山东省沂南县**号楼**单元**室。2020年7月26日因吸毒、提供毒品被沂南县公安局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肆仟元。2020年7月27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底至2020年5月份期间,刘某某多次在其租住的沂南县君悦大厦公寓楼房间内容留张磊、刘明等人吸食冰毒。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刘某某在沂南县君悦大厦公寓楼2013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张磊(已处罚)吸食冰毒。
2、2020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刘某某在沂南县君悦大厦公寓楼2013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张磊吸食冰毒。
3、2020年3、4月份的一天下午,刘某某在沂南县君悦大厦公寓楼2013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刘明(已处罚)吸食冰毒。
4、2019年底或者2020年初的一天,刘某某在沂南县君悦大厦公寓楼2125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刘明吸食冰毒。
5、2020年2月底的一天晚上,刘某某在沂南县君悦大厦公寓楼2103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刘明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刘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浩博
检察官助理:刘兰奇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沂南县看守所。
2、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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