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某某容留吸毒案_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二戒指”、“二哥”),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沂南县人,住山东省沂南县**号楼**单元**室。2020年7月26日因吸毒、提供毒品被沂南县公安局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肆仟元。2020年7月27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底至2020年5月份期间,刘某某多次在其租住的沂南县君悦大厦公寓楼房间内容留张磊、刘明等人吸食冰毒。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刘某某在沂南县君悦大厦公寓楼2013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张磊(已处罚)吸食冰毒。

2、2020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刘某某在沂南县君悦大厦公寓楼2013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张磊吸食冰毒。

3、2020年3、4月份的一天下午,刘某某在沂南县君悦大厦公寓楼2013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刘明(已处罚)吸食冰毒。

4、2019年底或者2020年初的一天,刘某某在沂南县君悦大厦公寓楼2125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刘明吸食冰毒。

5、2020年2月底的一天晚上,刘某某在沂南县君悦大厦公寓楼2103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刘明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刘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浩博

检察官助理:刘兰奇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沂南县看守所。

2、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