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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孙某某盗窃案_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刑诉〔2017〕809号

被告人刘加付(曾用名:刘毛六),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621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人,住安徽省濉溪县**镇**街**号。被告人刘加付因犯盗窃罪于2015 年10月13日被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5年11 月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刘加付因涉嫌盗窃罪,2017年6月24日被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7 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玉民,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621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人,住安徽省濉溪县南坪镇**村**庄**号。被告人孙玉民因犯盗窃罪于2012 年6 月19日被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2 年7月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孙玉民因涉嫌盗窃罪,2017 年6月24日被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7 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加付、孙玉民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11日,被告人孙玉民驾驶摩托车带被告人刘加付到宿州市桥区大营镇大营街欲实施盗窃。上午9时许,在宿州市埇桥区大营街西头大楼家电商城门口,被告人孙玉民驾驶摩托车负责望风,被告人刘加付用搭在胳膊上的外套做遮挡,趁在街边买衣服的张某某不注意,将张某某挂在身后电动车车把上的提包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15元,金色OPPO A59s手机一部。经鉴定,被手机价值人民币1607元。

2017年6月23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孙玉民驾驶摩托车带被告人刘加付到宿州市桥区大营镇大营街欲实施窃,当日11时许,被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大营派出所民警发现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扣押物品清单及拍照、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刘加付、孙玉民的供述与辩解;

4.宿州市埇桥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估价鉴定鉴定意见;

5.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调取的监控录像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加付、孙玉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加付系累犯,根据刑法对六十五条规定,具有从重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军

      检察员:唐浩

2017年109

附:

    1.被告人刘加付、孙玉民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壹盘。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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