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双桥检公诉(一)刑诉〔2020〕39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031965********,汉族,高中文化,**职工,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双桥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双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1日15时许,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治安大队警务人员在对被告人刘某某寻衅滋事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在押送被告人刘某某前往医院进行核酸检测的途中,被告人刘某某故意用头部撞击正在执行公务的警务人员,造成警务人员马*受伤。经双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马*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暴力阻碍警务人员执法,致使警务人员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世勇
2020年11月1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承德市看守所
2.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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