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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合同诈骗案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开检诉刑不诉〔2021〕1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041979********,汉族,大学本科,住所及户籍所在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工作单位**有限公司,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情况: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史某某、姚某某。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刘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2月8日补查重报 。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被告人高某某成立大连**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2018年5月,被告人高某某想开拓出国劳务派遣业务,便招聘来刘某某开拓出国劳务派遣业务。2018年8月。刘某某组建起了出国劳务派遣业务团队,开始开展出国劳务业务,通过该公司网站在百度上进行推广,承诺出国劳务办理不成功可退款。因为**公司没有在商务部备案,也没有出国劳务公司的资质,所以**公司所办理的欧美出国签证均为旅游签证,日本、新加坡出国劳务通过介绍给有资质的中介赚取差价。

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底刘某某掌管**公司客户资金,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公司为张某某等16人办理成功出国劳务。2019年4月开始被告人高某某掌握该公司客户资金,将该公司一部分资金用于偿还其经营的**理财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立案)客户存款、个人和家庭的吃住和日常费用,加之刘某某等业务骨干相继离职,公司业务停滞,已无能力办理出国业务,**公司退款出现延迟。在此情况下被告人高某某一方面以各种借口推延退款,一方面并继续收取后来办理出国劳务客户的费用用以支付之前客户的退款。从2018年至2019年10月收取数十人出国劳务派遣费用未返还。现已报案人员53人,共计1297851元未返还。

本院认为,刘某某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虽然**公司没有办理出国劳务的资质,但其日本、新加坡业务通过介绍有资质的中介公司将客户办出国,从而从中赚取差价。刘某某在职期间**公司成功办理离境16人,2019年7月10日刘某某正式离职前将尚未退还客户的6万元打给公司会计宋某某。导致**公司退款困难,被害人的出国费用不能得到返还的原因是被告人高某某将**客户的钱款用于偿还**客户的投资款和用于个人和家庭的吃住和日常费用。

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高某某、刘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刘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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