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瑶检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镇**村**庄组**号,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路**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苏******的小型普通客车,沿合肥市上海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上海路桥附近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刘某某血样当中的酒精含量为105.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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