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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危险驾驶起诉书_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19〕54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61991********,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号,住河南省**********。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5月1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5月8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2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豫A*****轿车沿荥阳市马米线自东向西行驶,至马沟转盘东越人大药房门口处时,与陈某某驾驶的豫A*****轿车、张某某驾驶的鄂A*****小型面包车相撞,致三车受损。事故发生后,刘某某驾车逃逸,后被抓获。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刘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38.95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2019年5月8日荥阳市公安局交警巡逻警察大队作出第41018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刘某某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2.​ 证人陈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和现场勘查笔录;

4.​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户籍证明、无违法证明、到案经过、抽血登记表及照片、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高军

(院印)

2019年9月20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2.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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