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60********,汉族,小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慈利县**村**组**号,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村**坊**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10时55时,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粤J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当驶至佛山市顺德区**镇**村**坊**街**路路口处与蓝某某搭载其女儿黄某某驾驶的一辆无号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黄某某轻微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刘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后被到场处理的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86.1mg/l00ml。
经佛山市顺德区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蓝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黄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已赔偿蓝某某人民币7300元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蓝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雄文
2020年10月27日
(院印)
附件:1. 被告人刘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村**坊**巷**号,联系电话1392858****;
2. 卷宗二册、光碟二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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