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二部刑诉〔2020〕66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4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路**号楼**号,现住西安市莲湖区**小区**号楼**室。2020年4月2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3日8时39分,被告人刘某某骑绿驹牌两轮电动车沿八佳路由东向西超速行驶至南小巷交叉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闯红灯)通过交叉口过程中,与沿该交叉口西侧人行横道内由北向南步行至此的被害人孟某某发生碰撞,致孟某某倒地受伤,被告人刘某某拨打120电话后离开现场,当日下午公安民警向刘某某询问案件情况,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被害人孟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11月10日死亡,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孟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2019年12月26日,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莲湖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孟某某无事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材料;2、 查获经过、抓获经过材料;3、事故认定书和宣读笔录;4、证人证言;5、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刘某某;6、尸检报告及宣读笔录;7陕西立信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材料;8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驾驶两轮电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系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艳华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电话1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抓获经过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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