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涞检公诉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0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乡**村,现住涞源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涞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20时43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鲁D*****的五菱牌小型面包车行驶至涞源县广平大街与开源路交叉口南50米处时,被在此执行测酒任务的涞源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现场对驾驶人刘某某进行手持呼气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22mg/100ml,后对其进行血液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6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涞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慧萍
检察官助理:王景齐
2020年7月1日
(院印)
附件: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