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承双桥检公诉(一)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031979********,汉族,群众,中专文化,职业:自主营业者,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住**镇**小区**号楼**单元**,2020年4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承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承德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7月1日承德市人民检察院交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03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冀H29*** 号小型汽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承德市双桥区石洞子路8路中转站处,被承德市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承德市第一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22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为122 mg/100ml,相对较低,又系初犯,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认罪悔罪表现。综合以上因素,刘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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