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公诉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31975********,汉族,大学本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住平山县回舍镇**大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2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原籍。
本案由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平山县柏坡路自西向东行驶,后被执勤民警在柏坡路与明珠街交叉口处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刘某某检测结果为107mg/100ml。经平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刘海棠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6.5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没有造成实际危害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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