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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337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苏州市,公民身份号码340603198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小区**栋**室)。曾因犯放火罪,于2007年6月19日被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曾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9年被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撤销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曾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3月21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罚款五百元。因无证驾驶于2019年10月11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21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晚21时2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皖F*****的白色大众汽车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淮北市相山区鹰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鹰山路与黎苑路交口到鹰山路与人民路交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纠。经安徽至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2 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违法嫌疑人员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到案经过、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书证;

    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鹏举

                               二年十一月三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其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量刑建议书5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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