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71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镇**村委会**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太和县公安局投案,同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5日21时许,刘某某饮酒后驾驶皖KYA299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206乡道与五蔡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刘某某静脉血乙醇含量为107.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亚彬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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