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高新检捕诉刑诉〔2019〕89号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9********,汉族,初中文化,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工人,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村**号,2019年8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鲁******号“丰田”牌小型轿车沿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双月湖路交汇处向左转弯时,其车与对向行驶的高某某驾驶的鲁******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事发时血样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01.8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系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至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绍景
2019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村**号,电话:18264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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